国际认证费是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以一起认证费跨境支付案为例

被引:1
作者
习小琴
机构
[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键词
特许权使用费; 混合合同; 认证标志; 税收协定; 商标法; 跨境支付;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2018.07.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2 [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非居民企业的大多数合同是混合了多种交易形式的组合,可能既存在技术许可的内容,又包含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行为,也可能是既有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又有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对于这种混合合同,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税法并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一些境外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来混淆混合合同的性质,逃避税收征管。因此,如何科学区分混合合同的所得类型并进行课税判定一直是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难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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