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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
被引:4
作者
:
孙秀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孙秀宁
机构
:
[1]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3年
/ 12期
关键词
:
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逮捕环节价值取向;
确定之罪;
存疑之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价值选择的位阶性,批捕阶段应以“控制犯罪”为第一选择。适用逮捕的“有罪”标准不仅包括“确定之罪”,还应包括“存疑之罪”。检察实践中以“诉、判”的结论为评价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的做法不妥,批捕工作只要遵循程序设计的轨道进行都应视为正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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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2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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