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降雪不构成不可抗力及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引:1
作者
韩峰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抗辩理由; 出租人; 降雪天气; 出租方; 不可抗力; 补充赔偿责任; 强降雪;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6.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出租人经授权将他人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出租,该建筑物遇强降雪倒塌,致使承租人的机器设备受损。法官依职权查明降雪时间段的大约积雪厚度,并查明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可以承受该厚度积雪,进而证明该建筑物质量不达标。据此,认定出租人以强降雪系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和所有权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23 / 27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关于连带责任基本问题的探讨 [J].
俞巍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 (04) :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