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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降雪不构成不可抗力及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引:1
作者:
韩峰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抗辩理由;
出租人;
降雪天气;
出租方;
不可抗力;
补充赔偿责任;
强降雪;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6.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出租人经授权将他人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出租,该建筑物遇强降雪倒塌,致使承租人的机器设备受损。法官依职权查明降雪时间段的大约积雪厚度,并查明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可以承受该厚度积雪,进而证明该建筑物质量不达标。据此,认定出租人以强降雪系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和所有权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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