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的数据抓取侵权救济

被引:28
作者
解正山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企业数据; 数据抓取; 数据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是各方共识。不法地抓取或滥用数据,不仅侵害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还将侵害信息主体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实务中,被侵权的数据企业有权要求与之有竞争关系的数据抓取者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此种保护路径无法为与侵权行为人无竞争关系的信息主体等当事人提供保护。鉴此,要求违反特定数据义务的数据抓取者或数据控制者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此外,由于数据侵权损害多为无形损害,故实务中应从宽认定,以降低受害人获得侵权救济的门槛。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40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26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M].王利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王胜明;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
[3]   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 [J].
周汉华 .
中外法学, 2021, 33 (05) :1167-1187
[4]   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 [J].
张新宝 .
中外法学, 2021, 33 (05) :1144-1166
[5]   论个人信息权的构建及其体系化 [J].
申卫星 .
比较法研究, 2021, (05) :1-13
[6]   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兼论风险社会中损害的观念化 [J].
谢鸿飞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 29 (05) :21-37
[7]   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 [J].
冯晓青 .
政法论丛, 2021, (04) :81-97
[8]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 [J].
王磊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 39 (05) :89-100
[9]   数据爬取的正当性及其边界 [J].
许可 .
中国法学, 2021, (02) :166-188
[10]   论数据用益权 [J].
申卫星 .
中国社会科学, 2020, (11) :110-1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