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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论要——兼论《刑法》第394条之适用
被引:24
作者
:
储槐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系
储槐植
梁根林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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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系
梁根林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律系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8年
/ 04期
关键词
:
贪污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适用解释;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8.04.012
中图分类号
: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新《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质疑之一,贪污罪能否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质疑二,如果礼物被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室,能否构成贪污罪?本文从解释论角度对贪污罪的行为结构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了深层理论探析,从而回答了这些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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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1 / 87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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