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

被引:14
作者
周安平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天价过路费; 暴利; 刑法范式; 被迫的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荒唐是因为司法对常识产生了严重的偏离。在"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的暴利合法化。暴利为不正当利益,自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审判机关对"诈骗"数字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被告主观善恶的关注。本案被告最终被处以无期徒刑,显然违背了"刑罚关注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这一常理。而结合其成本与收益等具体情形来看,被告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被迫的犯罪"。由于"被迫的犯罪"在道德上极大地弱化了其应责性,因而也就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刑罚的重点打击对象。只有纠正司法对于常识的上述偏离,法律才能步出幼稚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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