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并非“打击刑事犯罪”的手段——检察机关不宜向人大汇报批捕人数

被引:14
作者
万毅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人大工作报告; 逮捕; 程序保障; 批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诉讼法理,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实体处罚手段,其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及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而是为了通过诉讼权力和职能的分离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进而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例举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并以之作为其履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的内容和业绩向人大进行汇报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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