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

被引:16
作者
王强 [1 ]
韩志明 [2 ]
机构
[1]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2] 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任; 政府及其行政人员; 公民或公众; 途径;
D O I
10.16029/j.cnki.1008-410x.2007.01.001
中图分类号
D630.1 [国家机关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政府信任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心理。政府信任是公共行政体系的评价尺度,也是公民对政府的一种情感寄托,是对政府未来公共行政的期许。政府信任可以弱化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色彩,降低政府与社会及公民关系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行动体系的行为预期,有助于建构协同合作的治理结构。建构政府信任的结构性途径是努力形成服务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有效能的政府、法治的政府、开放的政府和参与的政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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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民主与信任.[M].(美)马克·E.沃伦(MarkE.Warren)编;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