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 :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 ,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 ,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2 .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 ,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 ,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 ,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4 .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 ,即使诈骗未遂 ,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5 .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 ,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 ,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6.文章最后指出 ,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 ,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 ,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