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机制设计问题

被引:3
作者
郑娟
机构
[1]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
关键词
基金管理人; 管理费用; 基金经理人; 投资者;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报酬机制; 业绩报酬; 激励契约; 报酬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44 [劳动工资、劳动报酬];
学科分类号
020207 ; 1202 ; 120202 ; 020106 ;
摘要
<正>一、文献回顾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条件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整,产生了代理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为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委托人必须设计委托代理合约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行为。 投资基金体现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基金主要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表面上托管人是委托方,基金管理人是代理方。但是从资金本质来源和运用上看,投资基金实际上方当事人是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投资者处于委托者地位,基金管理人享有经营权,收取管理费,处于代理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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