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被引:10
作者
陈飞翔 [1 ]
叶树理 [2 ]
机构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制度;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07.03.021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诉讼中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依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也是正当程序得应有之义。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提出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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