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化人格权

被引:11
作者
瞿灵敏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财产性要素; 人格权侵权; 救济; 损害赔偿;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4.01.01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化人格权分为"自赋型商品化人格权"、"他赋型商品化人格权"和"混合型商品化人格权"三种类型。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但在先的认定对于确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意愿具有参考价值。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是人格自由。对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依据商品化人格权的类型分别设计,而不宜采取拟制授权金和无因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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