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与衔接——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为中心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金海
机构
: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家
|
2010年
/ 03期
关键词
:
不履行;
可能性程度;
界分;
衔接;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10.03.003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遵循的是一个简单的原则:债务人将来确定不履行,成立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于期前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救济;债务人将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较高但尚非确定,则适用不安抗辩制度。为便于终结行使给付拒绝权后可能出现的悬而未决状态,应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提供充分保障之权,若适当期间经过而对方未提供,可确认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提高,成立新的预期违约形态。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由此形成衔接。
引用
收藏
页码:131 / 142+179 +179-180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期前违约规则研究.[M].葛云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1
→
共 1 条
[1]
期前违约规则研究.[M].葛云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