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与衔接——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为中心

被引:13
作者
张金海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履行; 可能性程度; 界分; 衔接;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0.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遵循的是一个简单的原则:债务人将来确定不履行,成立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于期前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救济;债务人将来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较高但尚非确定,则适用不安抗辩制度。为便于终结行使给付拒绝权后可能出现的悬而未决状态,应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提供充分保障之权,若适当期间经过而对方未提供,可确认不履行的可能性程度提高,成立新的预期违约形态。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由此形成衔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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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1 / 142+179 +179-180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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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前违约规则研究.[M].葛云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