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减价制度

被引:2
作者
杨志利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关键词
减价; 履行不符; 准据时点; 救治优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5 ;
摘要
减价是当事人一项选择性的救济权利,并且减价同时应该被理解为包括涨价在内。减价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的风险均衡,持续当事人的风险分配格局,激励或促进效率的履行和资源的效率配置。为此减价计算中的比例关系应是:履行时履行地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与符合约定的履行的市场价格之比。减价的构成条件就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且买方接受,实质就是买方接受了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所以此制度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违约救济,不限于特定类型的合同。由于存在减价与终止合同或主张赔偿的选择,减价出现的几率并不高。另外,减价不以修理、更换或重做等救济用尽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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