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用范畴对来反映产权理论,是现实产权运作过程中具体矛盾在理论上的反映。产权的完整与残缺范畴,是产权范畴理论中的重要形态,是若干产权范畴中较为重要的一对。契约理论的发展和注重主体的产权研究范式相结合产生了完全意义上的"产权残缺"概念。一、关于产权残缺德姆塞茨指出:"产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产权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当然,"完整产权"的定义是很含糊的,"要描述潜在所有者的权利的完整意义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不能对一个完整的产权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加以定义,但是我们却可以比较容易地在现实经济中找到一个企业所缺少的权利。产权残缺是产权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