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12
作者
仲伟珩 [1 ]
张燕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2] 富力地产集团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 价款; 物上代位; 法律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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