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DPR中数据可携权对中国的借鉴研究

被引:34
作者
冉从敬 [1 ,2 ]
张沫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2]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数据安全; 数据隐私; 数据保护;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欧盟;
D O I
10.13365/j.jirm.2019.02.025
中图分类号
D95 []; DD912.1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030103 ;
摘要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起开始施行,其对于增强数据主体权利、促进欧盟地区的自由竞争与发展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数据可携权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入的一项新型权利,由欧盟长期的立法规范演化而来,以副本获取权和副本转移权为核心内容,对加强数据主体权利、促进行业数据传输格式标准的建立具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会损害有价值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造成隐私和数据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合规成本。我国处于信息技术发展的高速时期,对于数据保护愈发重视,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应当如何借鉴,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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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5 / 33+45 +45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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