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中的主观占有目的

被引:4
作者
宋继圣 [1 ,2 ]
机构
[1]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 中国石油大学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主观方面; 客观行为; 本罪; 侵犯财产罪; 现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 社会行为; 犯罪行为; 主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作为一种典型的侵财型犯罪,敲诈勒索行为在实践中却具有很大的不典型性,这突出的体现在许多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取了威胁甚至暴力的手段强取了他人财物,但行为人要求他人给付财物则是出于某种真实存在的原因或理由,而主张的金钱数额又往往与客观损失数额极不匹配。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基于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视角不同,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为"事出有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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