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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
被引:1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温世扬
何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何平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9年
/ 05期
关键词
: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权义能力;
代表权限制说;
能力限制;
事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一、概 说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指设立法人所欲从事的经营项目的基本范围。在英美公司法上,称为“公司目的”,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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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0 / 158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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