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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被引:6
作者
:
刘子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子平
机构
:
[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07年
/ 11期
关键词
:
别除权;
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财产;
劳动债权;
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
破产程序;
债权人;
放债人;
特别优先权;
清偿顺序;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正>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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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9 / 62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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