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通过援引DSB裁决在ECJ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分析——以司法判例为视角

被引:3
作者
李晓郛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WTO规则主要涉及成员方政府的行为,但是对政府履行义务的规定间接地决定了境内私人的行为模式和利益。作为一个依靠国际条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法主体,能否在加入WTO的同时否认WTO规则或者DSB裁决的直接效力,这是摆在欧盟面前的难题。从司法判例分析,除了两个特例,ECJ拒绝承认WTO规则或者DSB裁决的直接效力。私人在ECJ通过援引DSB裁决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对私人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另外一条法律途径和诉由。欧盟拒绝承认DSB裁决直接效力的原因来自WTO机制自身的缺陷、政治平衡的考量、区域保护主义、法院无法明确和统一解释WTO协定等。鉴于目前WTO成员方对DSB裁决采取谨慎的立场,总体上排除DSB报告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并制定例外情况是适宜中国现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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