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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被引:11
作者
:
杨严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杨严炎
机构
: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现代法学
|
2007年
/ 02期
关键词
:
单独诉讼;
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群体诉讼;
合并审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界定为共同诉讼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此推论,该法第55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又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就基本上没有什么群体诉讼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法院每年处理几十万件群体诉讼案件的统计数字不符。从其产生所适应的条件、所借鉴的国外同类制度以及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均已突破了共同诉讼的范畴,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外的第三种诉讼形式——群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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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9 / 104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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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M].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组编写;王怀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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