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四级法院体制改革

被引:4
作者
李喜莲
机构
[1] 重庆大学
关键词
审级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08.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分为四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四级法院体制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形成冲击,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种种弊端。对四级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有条件地对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分解,改中级人民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之分院,可能在审级制度的构成和运行中寻找公正和经济的平衡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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