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与土地物权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6
作者
韩洪今
机构
[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
关键词
矿业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土地物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2 [矿产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5 ;
摘要
矿业权,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两种权利。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矿产资源依附于土地,使得矿业权与土地上的相关物权不可避免的发生着各种联系,存在种种冲突。对于探矿权的行使,由于具有对土地表层破坏很小、使用土地期限短、不污染环境等特点,一般应实行探矿用地使用权优先原则;对于采矿权的行使,不能不区分情况地一律实行矿地使用权优先原则,或是土地物权优先原则,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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