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被引:76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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