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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既判力的本质
被引:38
作者
:
叶自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叶自强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5年
/ 05期
关键词
:
既判力;
当事人;
拘束力;
民事诉讼法;
相对性;
诉讼法说;
实体法说;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按照既判力原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同时作为享有国家审判权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亦应以该判断为基础斟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确定判决为什么具有此种拘束力呢?其所以能拘束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再行争执的依据何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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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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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民事诉讼法[M]. 法律出版社 , (日)兼子一, 1995
[2]
民事诉讼法释义[M]. 中国检察出版社 , 梁书文主编, 1991
[3]
民事诉讼法学新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常怡主编,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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