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在新南威尔士,刑法在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的作用,成为公众近来议论的焦点。1989年该州颁布了《环境犯罪与惩治法》。依照这个法律,法人犯该法新规定之罪的,最高可以判处一百万元的罚金,对个人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监禁。但这些规定并不是立法在环境污染控制领域的新开端,在此之前,一些政策性措施就已被通过并实施。一、新规定的犯罪1989年的《环境犯罪与惩治法》创制了下列一些新的罪名:1.未经合法许可,故意或过失地以有害或可能有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废物的行为;2.未经合法许可,故意或过失地以有害或可能有害于环境的方式,引起任何物质从容器中渗漏、溢出、外泄的行为(以下称为"基本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