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

被引:17
作者
冀洋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解释规则; 罪刑法定; 目的解释; 严格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论上备受冷遇,这源于刑法适用中的实质入罪思维即"处罚必要性"已成为决定解释范围之最高标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则被视为解释学发达的阻碍。但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之首要价值乃是"明文"限制司法权,在解释存疑时,若要得出最终结论,必然不能基于价值中立,而是要由罪刑法定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提供价值来源。对"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轻视,导致目的解释成为解释方法之冠,类推解释通过"可能的文义"被包装为"被允许的扩大解释",而二者共享"目的性扩张"的入罪逻辑,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正如"事实存疑时"不能采信"可能具有"的事实,"刑法存疑时"也不能采用"可能具有"的文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刑法安定性绝对优于处罚合理性,这种严格解释的态度永远不会过时,它有助于根绝入罪类推风险,鲜明提升文义在解释中的边界意义,是对罪刑法定最忠实的坚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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