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务派遣:从诉讼档案出发的研究(之二)

被引:10
作者
黄宗智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
关键词
用人单位VS.用工单位; 法理和司法实践中的黑洞; 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义务;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公司的对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根据2013年到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同时期上海市的劳务派遣案件,来探讨劳务派遣司法实践和理论在此期间中的变与不变。文章论证,在使用"劳务派遣"中介公司作为摆脱对劳动者的义务的"护身符"方面,国有企业的行为和(笔者上一篇文章使用的)2012年全国的案件所展示的基本一致,新呈现的是接踵而来的事业单位和规模化私营企业采用同样的手段来裁员和雇员。新案件也显示,在这个大趋势下法院正在加紧其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特别是提供社保和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方面。但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也正在采用一些相应的对策,如只签订短期的合同,以及在多家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间轮换。但总体来说,在划分用人与用工单位的理论所建构的"黑洞"之下,管理行为,尤其是在加班与未休年休假工资、"同工同酬",以及用工单位辞退工人等方面,仍然基本不受法律约束,亟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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