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意义深远

被引:3
作者
徐刚
机构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殊法人; 人大代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正>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殊法人地位。不少代表认为,这是很显著的社会进步,意义非比寻常,有助于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却没法人地位的尴尬现实,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虽然《宪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对其法人地位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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