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意义深远
被引:3
作者
:
徐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徐刚
机构
:
来源
:
农村经营管理
|
2017年
/ 04期
关键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殊法人;
人大代表;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
<正>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殊法人地位。不少代表认为,这是很显著的社会进步,意义非比寻常,有助于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却没法人地位的尴尬现实,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虽然《宪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对其法人地位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农村集体
引用
收藏
页码:20 / 20
页数:1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