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

被引:48
作者
李力
韩德明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教授,讲师
关键词
法律事实; 制度性事实; 解释论; 语用学; 交往合理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法律语言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事实是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对客体事实的认识结果 ,这一认识开始于个别主体对客体事实的经验和感受。当经验者用言语方式表达其对客体事实的经验和感受时 ,客体事实便转换成语言流传物。诉讼过程就是各方主体以言语方式表达事实主张 ,以寻求主体间的共同理解和解释 ,从而建构法律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制度性语境和规则成为主体间对话和评价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便成为法律事实合理性的来源。真实性是法律事实形成的条件 ,而共识性应是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这就要求诉讼制度能够体现交往合理性 ,并要求诉讼程序尽可能保障交往合理性的兑现 ,以期有效地达至共识性真理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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