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登记的尴尬想到的——写在物权法施行1周年的时候

被引:1
作者
山民
机构
[1]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物权法; 何先生; 股权质押; 民法; 物权登记; 法官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9.01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前不久,我的一位熟人何先生说,他所在的公司前些时候遇到了一件尴尬事。何先生所在的甲国有公司准备与乙民营公司合作投资一个项目,双方约定,乙公司应承担的出资暂由甲公司垫付,乙公司以其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向甲公司提供质押。当何先生与乙公司的经办人一起持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前往当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时,被告知此项登记业务尚未开展。何先生很疑惑,物权法不是已经在去年10月1日就施行了吗?法律施行还有打折扣的吗?何先生也很尴尬,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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