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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纪校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
被引:5
作者
:
耿宝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耿宝建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08期
关键词
:
校纪校规;
暨南大学;
开除学籍;
最高人民法院;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上位法;
处分决定;
情节严重;
申请再审;
抄袭行为;
行政判决;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8.013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高等学校学生提交课程论文是课程考试的一种方式,其抄袭行为属考试作弊,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高等学校不能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该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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