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地方金融扩张的发展趋势,超越国家整齐划一的中央垂直金融监管模式,可将金融监管类型化为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地方性分权设计。在既有金融监管框架之下,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已现雏形,但业已进行的金融监管权分置举措实为地方金融具体性事项的监管权下移,缺乏整体性、系统化的金融监管权分置安排。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系统化配置,须遵循"分置-协同"互动的监管改革路径。在地方金融监管的分权改革中,须确立地方金融监管新范式,即实行中央督察式省级以下垂直监管,同时也应凸显社会权力与民间法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所应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