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被引:51
作者
杨立新 [1 ,2 ]
刘召成 [3 ,4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4] 德国波恩大学
关键词
人格权; 自我决定; 意志人格; 权能; 抽象;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0.05.020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针对自己具体人格要素进行自我决定和塑造的权利,其性质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权能进行抽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为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和姓名的塑造与决定。对于自我决定权的侵害表现为欺诈、胁迫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等,侵害自我决定权产生实际损害的,要进行完全赔偿,未产生实际损害的,要对于权利人自我决定机会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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