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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超级基金制度为核心
被引:10
作者
:
鄢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华中科技大学
鄢斌
[
1
,
2
]
机构
:
[1]
华中科技大学
[2]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来源
:
环境经济
|
2009年
/ 06期
关键词
:
超级基金制度;
美国;
排污单位;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民事责任;
环保局;
环境保护局;
损害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
083305 ;
1204 ;
摘要
: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难的原因在于环境法律供给不足和环境执法困难。以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基金为经,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纬,织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承担网,既可以为环境维权提供可能的法律支持,又可以为解决不断涌现的环境侵权问题找到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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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5 / 4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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