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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不宜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被引:2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立平
[
1
,
2
]
机构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2014年
/ 01期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法律文化;
制度条件;
D O I
:
10.14111/j.cnki.zgfx.2014.01.017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偏重形式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以二元法庭结构为其有效实行的制度条件,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无足为重。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偏重实质正义,审判程序实行一元法庭结构,且当事人举证属于非公权性行为,对其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具有可替代性,在民事诉讼中设置该规则既缺乏诉讼的内在需求,亦缺乏有效施行的法律文化基础和制度条件,还势必增添程序上的繁琐,造成实体正义的不必要损害。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不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合理取舍为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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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7 / 242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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