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有罪答辩的撤回理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3
作者
郭明文
机构
[1]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美国; 有罪答辩; 撤回; 正当理由;
D O I
10.19366/j.cnki.1009-055x.2010.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71.2 [];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 ;
摘要
在美国,被告人撤回业已做出的有罪答辩须具备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内涵较为丰富,包括主张无罪、及时提出撤回有罪答辩的动议以及撤回有罪答辩对控方不造成损害等。我国被告人认罪后可以随时随意地撤回认罪,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宜对被告人撤回认罪做出一定的限制。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31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我们借鉴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N]. 法制日报. 2008 (002)
[2]  
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刍议[N]. 吴丹红.人民法院报. 2001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