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的基本属性及其对旅游社会关系和旅游立法的影响

被引:15
作者
王健
机构
[1] 南开大学旅游学系
关键词
旅游; 基本属性; 社会关系; 旅游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592.7 [地方旅游事业];
学科分类号
020202 ;
摘要
本文从关于旅游的AIEST定义以及学者和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对该定义的理解入手,分析了旅游的基本属性、旅游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旅游社会关系的特点以及旅游基本属性对旅游立法的影响。旅游的基本属性体现为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旅游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旅游的本质是文化、旅游具有非实体性、旅游因运动而存在、旅游是一种多元系统网络结构。这些基本属性对旅游立法的影响主要有4个方面,即对旅游立法调整范围的影响、对旅游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确定的影响、对旅游法权利义务实现效果认定的影响和对旅游法律责任承担形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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