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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困境——谈非集体组织成员能否成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主附视频
被引:9
作者:
陈建贞
机构:
[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买卖;
农村私有房屋;
买卖合同;
经济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1.023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正> 农村私有房屋是指农民个人所拥有的用于生产、生活的自建自住的农舍,这种农舍主要建在宅基地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如继承等,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在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但又基于房价上涨等现实原因,使许多合同当事人在协议签订之后,甚至很长时间后,又以违反法律的规定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那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底能否成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买主?这一问题既关系到财产权的稳定性和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也关乎保护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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