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回顾及展望

被引:11
作者
薛惠锋 [1 ,2 ]
王海宁 [2 ]
机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 西北工业大学自动化学院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法; 法律制度; 修改完善; 统筹规划; 全额收购制度; 发展基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7 [能源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2006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它不仅成为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而且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5项基本法律制度,围绕这5项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特别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同时,重要法律制度和一些规定、规章的实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能源规划以及电力、电网规划脱节,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制度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方式不合理等。为此,在法律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立法建议,内容包括实行统筹规划,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保证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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