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诉讼

被引:51
作者
赵钢
刘学在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2] 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教师
关键词
代位权诉讼; 当事人; 管辖; 诉讼标的; 既判力;
D O I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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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 ,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因此 ,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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