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理论在欧洲私法史上的产生及术语表达问题研究

被引:26
作者
薛军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
[2] 法学博士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志论; 法效行为; 意思表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 [];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法律行为理论在欧洲私法史上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中世纪社会组织和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在法律上承认个人自主决定其法律领域。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就其实质内涵而言,受到意志论的法学思想的影响;就其形式角度而言,受到欧洲近代法学对人类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的理论分析的影响。在法律行为的概念表述上,存在德国式的二元术语体系与法国式的一元体系的区别。中国应该采用二元术语体系,以“法效行为”指称“一般意义上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以“法律行为”指称“产生行为人的意志所欲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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