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

被引:11
作者
王文军 [1 ,2 ]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 继续性交易关系;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3.05.009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理解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应着重把握时间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关键之处并不在于给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而在于给付本质上的无限延续性,从而,时间的长短决定总给付范围的多寡,这是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特色。继续性合同可分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与继续性交易关系三类。需要辨明,总给付范围自始可被预估的连续供应合同也属于继续性供给合同;电、水、气供应合同及电话合同在给付构成上虽略有不同,仍不失为继续性供给合同;现代企业间的继续性交易关系也是一类继续性合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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