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制度的政府行为解释

被引:29
作者
赵燕菁 [1 ]
庄淑亭 [2 ]
机构
[1] 厦门城市规划局
[2]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关键词
财产税; 地方政府; 制度设计; 商业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0.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不同的税收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行为。中国地方政府同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其经常性的税收不是建立在财产税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次性的土地出让基础上。因此,地方政府就必须通过补贴工商业发展的方式,将一次性的收入转换为经常性的收入,从而满足经常性服务开支的需求。通过研究财产税的缺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地方政府的诸多表面上看似"不合理"的行为。认识到财产税对应于服务型政府、土地收益对应于开发型政府,城市规划师才能对那些看似"不合理"的政府行为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反映。财产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校正政府行为的缺失,但并非万能。正确的商业模式应当是根据不同的空间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投入—产出组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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