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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被引:3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明楷
机构
:
[1]
中南政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5年
/ 01期
关键词
:
受贿罪;
公务人员;
法定刑;
索取、收受贿赂罪;
贿赂罪;
职务行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客观要件;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5.01.012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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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5 / 83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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