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被引:37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中南政法学院
关键词
受贿罪; 公务人员; 法定刑; 索取、收受贿赂罪; 贿赂罪; 职务行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客观要件;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5.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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