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能公开?——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国际比较

被引:9
作者
王敬波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公开; 例外; 国际比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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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周汉华主编, 2003
[2]  
Decree on the Openness of Government Activities and on Good Practice i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1030/1999) .2 http://www.finlex.fi/pdf/saadkaan/E9991030.PDF . 2014
[3]  
Federal Transparency and Access to Public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2 http://freedominfo.org/documents/mexicoley.pdf .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