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

被引:1
作者
石谷
机构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 报社; 用语; 新闻组织机构; 本诉; 判决生效之日; 赔偿损失; 《中国电视报》; 中药品种; 原审法院; 纠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案例] 中化四平制药厂(以下简称四平厂)与敦化市华康制药厂(以下简称华康厂)均为中成药“血栓心脉宁”的生产厂家。四平厂于1985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85)33060,注册商标为“双健”。华康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91)631169,注册商标为“圣喜”。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3月 7日认定两厂生产的“血栓心脉宁”均为“吉林名牌”产品。根据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106号令,中药品种必须申报中药品种保护证书方可生产。华康厂于1993年12月14日对该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证书,于1995年1月19日药得批准。四平厂于1995年3月申请“血栓心脉宁”的药品保护,并停止该药的生产,于1996年4月4日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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