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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标本意义
被引:2
作者
:
徐先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徐先友
机构
:
来源
:
中华民居
|
2009年
/ 04期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续期;
小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暂行条例;
《物权法》;
阿里山;
物权法;
民法;
基准地价;
住宅用地;
业主;
土地出让金;
青岛;
山东;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给出的说法。虽然暂无细则支持,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业主,似乎并不急于给出或找到答案,毕竟多数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都是50年或70年,"续期"是几十年后的事。然而,近日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却让这一被人忽略的问题提前出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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