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和法院诉讼都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放松政府监管不仅意味着给社会更多的自主和公民更多的自由,还意味着以新的社会控制方式替代传统的社会监管方式,意味着强调法院在社会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通过诉讼实现执法从而实施对社会的控制,是政府监管与法院诉讼两种社会控制方式的结合,这标志着政府执法方式的一个重要的改革取向。建立和完善"官告民"制度,在"官告民"机制中政府行使的诉权实际上就是政府对违法行为的指控权,这不仅意味着行政+司法的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的确立,意味着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合,还意味着社会控制方式的重大变革。